一、人身保险面临司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现状
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投保人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给予协助执行的问题。保险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债务人的合法债权。那么,司法机关能否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已经生效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暂以现金价值来讨论,实际上还包括保险赔偿金、现金红利等),用于偿还投保人所欠个人债务?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较大的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执行。因为在投保有效期内并且未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及被执行人所有,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执行。虽然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但考虑到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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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针对可以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为投保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投保人的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等保单财产权益。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等保险权益。被执行人为受益人的,可冻结或扣划归属于受益人的保险金等保险权益。关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主要措施包括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的现金价值、红利等保单财产权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扣划。投保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秉承审慎原则,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相关赎买保单的权益。
二、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给保险人的法律建议
第一、在投保人投保前,保险人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或某种适当的方式能够给到投保人相关的提示或告知,以免除保险公司自身法律风险。
首先,要提示投保风险,投保人如因或有债务涉及被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时,其投保的保险保单权益可能面临被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在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不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强制执行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次,要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为被执行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投保人保险金等保险权益;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而投保人保单权益面临司法强制执行时,如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愿意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继续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且向人民法院支付了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金钱替代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不再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即此种情形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赎买保单权益的权利,如其放弃赎买权利,则可能面临保单被执行法律风险。
第二、对保险合同中现金价值的确定进行明确说明。
依据保险行业相关知识,保单现金价值,是指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所缴保险费扣除已实际发生保险期间的风险承担费用和保险人一定的手续费的剩余部分。按照《 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如没有特别约定,只有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取得现金价值,保险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没有该权利。
险种的不同导致保单现金价值的本质属性不同。保单现金价值有三种可能的属性: 第一种是普通型寿险(纯保障型寿险),其现金价值,是基于均衡保费制度缴纳的保险费扣除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销售人员佣金、当年度的纯风险保险费后的剩余部分与利息,其通常作为责任准备金由保险人进行储备,本质上属于对未来风险保费的存储。第二种为纯理财型,保险费几乎全部用来投资理财,保单的现金价值等于解除合同当天的投资价值扣除退保费用;第三种兼具两种属性,一部分用来储蓄理财,另一部分是未来风险保费的提前缴纳。
有鉴于此,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除列明保单现金价值会随着保费及时间变化或保险触发事件而发生变化以外,还要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沟通并向其说明现金价值的内在含义,解释其计算原理,保留沟通说明记录,以免投保人产生重大误解。避免出现保险人不能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履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的法定义务,被法院认定为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单现金价值不明确而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全部保险费的情形。(引用4:2001年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淮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第三、关于保单质押借贷如何确保质权优先受偿问题
保单可以向保险人质押借贷,此时保险人享有质权,投保人成为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押或者抵押并办理登记的,物权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且物权须有法律规定。保单质押或者抵押并办理登记的,保单即具有物权属性,此时物权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如果保单质押或者抵押没有办理法定登记的,则保险人保单质押借贷仅具有普通债权的效力,无法起到质押权优先受偿的保护作用。
保单质押借款若要产生质押权的优先保护效力,则必须办理法定质押登记,“由于没有登记公示,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引用5:(2016)鲁执复291号《执行裁定书》】所以保单质押贷款同样可能面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因此,建议保险人谨慎采取保单质押贷款的方式借款,如需要采取此种方式借款,则最好向有权登记机关确认是否可以办理保单质押登记。如可以办理保单贷款质押登记,则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以保障保险人在面临投保人的保单质押借款被司法强制执行时能够充分有效行使质权人优先受偿抗辩权,免受保单贷款被强制执行而投保人(被执行人)无力偿还保险公司贷款所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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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总结
面对人身保险司法强制执行,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建议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前,尽到履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在涉及特殊保单情形时,能提前预判,谨慎对待和处理。有必要说明的是,以上几点法律建议,针对保险公司在具体实施时都请在法律和保险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依法依规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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