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确定2017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度的通知
丽江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切实增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稳定、合理持续发展,按照住房公积金“限高保低”原则,经管理中心研究决定,确定2017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度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丽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二、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
(一)依据丽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劳动统计年报对比分析表》,丽江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4,304元,按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64,304元÷12个月×60%=3,215元。因此,2017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工资基数为3,215元/月。
(二)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2017年度最低缴存工资基数及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最低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即3,215元×10%=322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元位),确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322元,月缴存额超过最低缴存额的按实际缴存,缴存额低于322元的,按322元缴存。其中:个人缴存161元,单位缴存161元。
三、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临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特此通知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源/丽江住房公积金 责编/陈敏 李铁
(LastUpDate:2017-08-29 10: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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