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担保,是指担保人向银行承诺,在债务人(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对银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代债务人向银行清偿债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银行清偿债务。
信贷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如果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具体使用时应优先考虑有利于补偿贷款风险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
一.担保主体资格
通过对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自然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材料等评估,判断担保人主体是否适格。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同时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违反了《担保法》的禁止性规定等。
(一)保证人范围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作为债务人在银行贷款的保证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不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二)下列单位、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授权范围的除外。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5.没有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
6.主要财产所在地不在我国的外国投资者。
7.集团客户内子公司对母公司或母公司实行统一资金调配的子公司之间的保证担保。
8.有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抵(质)押物的范围
(一)抵押物的范围
1.已办理权属证明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但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所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公示方式取得的荒地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5.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交通运输工具。
7.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用于林下经济开发的一般公益林的林地使用权。
8.特许权。指经过特别行政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域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取水权及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质押物(权利)的范围
1.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
2.能在黄金交易所交易、交割的贵重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等)。
3.银行承兑汇票、支票、本票。
4.国债、金融债券、省级政府公开发行的地方债券、经有权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5.本外币存款。
6.仓单(期货交易所开具的标准仓单)及经省级分行或总行认可的仓储公司、交易市场或其他机构出具的仓单。
7.提单。
8.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9.应收账款(含收费权)。
10.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11.可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12.权属清晰且经具备资质的珠宝质检机构或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珠宝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出具鉴定的珠宝资产。
13.土地出让收入返还。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担保方式
银行推行组合式担保方式,通过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方式组合担保,优化贷款担保方案,项目贷款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项目贷款本金与还款期前三年利息;流动资金贷款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贷款本息。
1.保证人应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和获得各银行业务合作准入的各级政府控股的专业担保机构。2.借款人为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原则上母公司应提供全额保证担保,测算担保能力时应扣除母公司拥有项目公司的权益额。
3.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中央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能超过90%;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地市级和县级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70%;对于应收账款来源于其他财政的部分,质押折率不超过50%。项目涉及的特许经营权原则上应办理质押担保。4.项目未来运营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包括PPP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项目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均应办理质押,但原则上不得采用单一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其他担保方式提供的担保额度应不能低于全部担保额度的20%。
四、担保能力测算
(一)保证担保
1.一般公司担保能力测算
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其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分别采用当期与上一年度财务数据计算并取其较低值;N=信用等级调整系数 其他调整系数。
2.集团客户担保能力测算
保证人为集团客户,在核定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的保证额度时,原则上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自身的财务报表。对于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属于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管理型公司的,或用合并报表更有利于真实反映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担保能力的,可采用合并报表。采用合并报表数据按照一般保证人保证额度测算方法核定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保证额度的,如果本次被担保人非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则在“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中还应包括已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3.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能力测算
(1)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2)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3)全部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4)担保机构不能全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对其差额部分,须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
(5)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二)抵(质)押担保
抵(质)押担保能力主要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折率和变现难易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因素等等,审慎测算其担保能力。
根据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以及押品种类对应的折率,测算抵(质)押担保能力。
抵质押担保能力=押品评估价值*押品对应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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