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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0-11-26 10:07:09来源:中国吉林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目标引领、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先行先试,积极稳妥、安全可控工作原则,逐步实现要素市场体系健全完善、要素配置高效公平、要素流动自主有序,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打下坚实制度基础。

二、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1.健全完善配套制度。适时修订土地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健全完善全省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土地要素市场的配套政策措施,实现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实现同地、同价、同权。

2.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定出台吉林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政策,规范入市行为。开展基础调查,准确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做到权属清晰,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科学预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地空间。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配置中市场行为的服务、监管体系。

3.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制度,增加市场配置透明度,实现国有、集体用地有偿使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4.扩大城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发挥土地资源服务保障作用。城乡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划拨使用外,其他项目用地均实行有偿使用。鼓励交通、水利设施等建设用地进行有偿使用,医疗、养老等非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也应实行有偿使用。缩小征地范围,除法律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用地外,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征收。

5.结合我省实际抓好国家即将出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和公共利益征地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

6.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灵活多样的土地供应方式。

7.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模式、路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实践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的模式和有效路径。完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国有和集体的存量房产、土地,建设现代物流、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旅游等经营性服务业项目。对原制造业企业与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并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开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性服务的,执行过渡期土地政策,可以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三)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8.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完善促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各项税费制度。全面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国有企业存量用地、农村存量用地现状和改造开发潜力摸底调查,为妥善处置提供支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

9.加大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力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全面盘活老城区、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持续加大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清理、消化力度,依法快速处置闲置土地。引导、鼓励国有企业更多使用存量用地。

10.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在我省东、中、西部各选择1个县开展改革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积累经验,适时复制推广。

11.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运行,稳步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推进建设用地整理,抓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四)完善土地管理体制

12.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政策体系,加大执行力度,精准把握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关系,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13.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施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实行土地供应动态管理,推动土地计划指标更加合理化。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更多由省级政府统筹负责。

14.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土地调查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张图”基础信息平台监管体系。统筹城乡用地布局结构。实施全省城乡一体、房地一体不动产统一登记。

三、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15.全面放开、放宽进城落户限制。探索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严格执行《吉林省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取消城市租房落户对缴纳社保年限的限制和配偶、子女、父母相互投靠落户城镇对年龄的限制,积极引导外来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16.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全面提升居住证“含金量”,外来进城人员凭居住证,享有与户籍居民同样的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会救助等公共资源的权利。

17.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组织开展推动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公共医疗、就业创业、文化服务、养老服务等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设计和配置前期研究,适时提出工作举措。

(六)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

18.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持续、深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加大督导力度,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确保人才流动公平公正。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评选一批人力资源诚信示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协调衔接的劳动力、人才流动政策体系和合作机制。

19.畅通劳动力要素流动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畅通事业单位从其他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调配人才渠道。优化国有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选人用人机制,吸引、留住、用好各类人才。实施“大学生岗位开发计划”,为振兴发展引进留住后备人才。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管理岗位增加招录比例。挖掘乡镇、街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接纳潜力,吸引更多大学生就业。完善配套政策,引导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返乡创业。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20.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化、档案业务办理渠道多样化、档案存储电子化要求,着力提升人事档案信息化水平。

(七)完善技术技能评价制度

21.畅通职称申报渠道。研究制定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技术技能职业标准。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凡在我省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审评职称。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在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地区、领域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机构,或通过工商联、协会商会、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受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省内授权组建的社会化专业评审委员会全部面向社会平等开放。专门开设符合政策要求的各类“高精尖缺”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绿色通道。

22.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或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优势突出、服务能力较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行业内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推动“政府评价”向“社会评价”职能转变。

23.完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制定支持政策,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培训理念、管理体制,推动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国家技术工人评价制度等相关政策,全面推行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技能人才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探索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学历证书互通衔接制度的具体路径。

24.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人才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培养壮大公共卫生防疫技能人才队伍,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八)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25.畅通海外科学家来吉创新创业通道。建立职能清晰、流程规范、服务高效的工作机制,畅通海外科学家来吉工作通道。贯彻落实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及子女就学政策,对域外引进各类人才开展职称人才类别认定。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吉外国人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为来吉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华人、在吉工作的外国人和外国留学生等群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26.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实施“长白山人才工程”和“五个专项”引才计划,引进和支持一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

四、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

(九)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

27.落实股票市场基础制度改革新要求。组织上市公司精准把握国家股票市场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新变化,更好适应新制度、新规则要求。

28.鼓励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推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上市公司,履行现金分红义务,提高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占比,增强现金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9.适应股票市场改革发展新要求。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主动适应股票市场改革完善的新机遇、新形势、新挑战,努力推动省内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借助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十)加快发展债券市场

30.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融资规模。抢抓国家政策新机遇,创新模式和路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建立完善债券发行企业库,推动债券发行入库企业倍增,为债券市场融资奠定基础。

31.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和违约处置机制。建立完善吉林省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与信息共享机制。探索设立企业发债综合协调机制和拟发债企业与中介机构常态化对接平台。探索组建东北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东北三省一区企业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务实的增信服务。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对评级机构的备案管理,规范评级机构业务行为,促进评级质量不断提升。

(十一)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

32.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引导企业上市发展,实施上市驱动工程。推动资源整合,扶持和引导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上市。引导基金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培育发展私募基金市场,做实做大各级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快推进数字吉林建设产业引导基金、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推动吉林股交所改革发展,构建多元化、一条龙服务体系。利用吉林省资本市场活跃区(吉林股交所通化分公司)试点经验,打造企业展示、孵化培育、业务发现、市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并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帮助更多企业通过发行私募股票、私募可转债扩充资本,引进战略投资。组建省级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整合各地农村产权交易网点,形成健全的全省互联互通的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开展乡村振兴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建设“三支柱一市场”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标准化基础金融服务站铺设。

33.积极引入域外金融机构。推动更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平安银行、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尽快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积极组建消费金融机构,弥补金融业态空白。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银行、券商、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金融资源,扩大合作应对资本市场变化,为省内重点产业及企业挖掘新的业务增长点提供市场空间。加强对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升级、小微企业发展等领域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便利化。

34.增加服务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供给。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开展应收款、存货及仓单抵质押等多种形式贷款业务。督导金融机构努力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提升金融服务小微和民营企业的质量和效果。

35.积极推进绿色金融创新。建立完善省生态经济重点项目库,利用吉林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受理系统(吉企银通)定期、择优向金融机构推荐绿色项目和企业。与银行机构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向大型绿色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推动长春新区等具备条件的地区申报建设国家绿色金融创新发展试验区,支持其他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相关申报创建工作,成熟一家、申报一家。发展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探索发展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开发碳金融等市场化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建立绿色产业基金。强化吉林省法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村镇银行)绿色信贷业绩工作自我评价,引导和增强金融机构加大绿色金融业务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考评成果应用。

(十二)积极扩大金融业国际合作

36.畅通国际金融合作通道。充分利用“大图们倡议”等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同俄、日、韩、朝等东北亚地区国家及比邻地方政府的交流对接,通过“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图们江地区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展会平台,开展国际金融合作,提升区域金融合作水平。

37.鼓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走出去”。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参与设立域外法人机构,多渠道参加国际金融交易。

五、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

(十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

38.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选择具备条件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探索开展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

39.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支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建设,指导企业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高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能力。

(十四)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

40.建立健全多元支持机制。修订《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建立健全多元化支持机制。

41.建立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整合资源、优化职能,建立社会化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

42.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组织和推荐符合条件、有实力的企业申请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织专门或联合攻关。

43.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制定出台《吉林省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向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发展。

44.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和科技创新咨询制度。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吉林省科技大市场,以下简称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常态化开展科技成果征集、发布和路演对接活动。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咨询制度。

(十五)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

45.健全技术市场体系。持续推进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供“一站式”全链条服务。推动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与各市(州)分市场构建起覆盖全省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

46.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科研院所、高校、科技企业、高端人才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类企业申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

47.稳妥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坚持市场化、企业化改革方向,加快推进应用技术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促进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发展壮大。

48.健全技术人才培养体系。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人才培训基地,完善“基地、大纲、教材、师资”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体系,组织技术经纪人培训。

(十六)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

49.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利用科技成果,通过科技股权、科技保险等方式,开展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的合资合作,加快技术要素资本化进程。

50.创新融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开展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业务,为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更多金融产品服务。

(十七)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51.利用开放平台开展科技合作。利用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中俄科技园、中白(白俄罗斯)科技园等平台,推动在汽车制造、现代农业、轨道交通、生物技术等我省优势领域科技创新合作,探索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新模式,扩大科技领域对外开放。

52.推动政府间、院所间科技创新合作。加强与俄罗斯、朝鲜、韩国、日本等东北亚区域国家及“一带一路”国家政府间的科技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与国外开展相关领域技术交流合作和国际联合研究。将现代医药、生物技术等领域研究纳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国际合作项目指南。

53.积极发展技术贸易。组织企业参加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开拓国际市场。用足用活外经贸资金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技术贸易企业加快发展,扩大技术贸易规模。

六、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十八)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54.推进政府数据有效生成。统筹数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完善“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功能,整合政务云平台,实现全省“一朵云”统筹管理。强化顶层设计,统筹建设面向政务服务、高效集成的业务中台、数据中台,推动数据资源基础设施效能提升。持续提升电子政务外网功能,补齐城域网建设短板,推动网络提速升级,促进政府部门互联互通,加快数据有效汇集。统筹开展各项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政府数据有效生成。

55.规范数据资源有序采集。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明确公共数据的范围及提供单。各地各部门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在公共数据目录内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

56.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遵循“根据需求,强制入库”的原则,将各地各部门数据全面归集到省级公共基础数据库及各专业数据库中,实现数据的有效汇集整合。依法依规建立完善吉林省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为党委和政府加强经济治理提供更丰富更精准的数据依据。适时制定发布共享责任清单,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地各部门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无偿共享公共数据。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做到设施共享、数据共享。有序推进企业登记、社会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气象等相关领域公共数据和信息资源,在实现数据脱敏脱密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开放。

(十九)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

57.培育数据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推进数据资源在政务服务、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改善公共治理方式,打造数字化社会治理新模式。以数字吉林建设为引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5G通信、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延伸多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加强大数据技术在农业、制造业、服务业领域的广泛应用,搭建省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数字农业试点县建设,推进“吉林省高速公路智能化示范工程”“吉林省高纬度季冻区智慧公路提升试点工程”项目建设,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

58.充分挖掘信用数据价值。强化信用平台建设,汇集社会信用数据,探索信用数据资源在金融等更多领域应用。

59.建立数据要素资源交易制度规范。制定出台《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明确数据资源使用规则、范围、边界,促进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发展应用。建设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鼓励引导数据依法交易流通,规范数据资源应用管理,提升数据资源经济价值。

(二十)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60.建立严格的数据资源安全保护制度。规范数据资源管理,防止非法获取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预警、安全应急处置等机制。落实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数据资源使用行为。加强对各类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保护公共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

七、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

(二十一)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机制

61.指导推动各地完成城乡各类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实施,建立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形成健全地价体系。

62.实行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工作制度,落实并完善工资决定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十二)加强要素价格管理和监督

63.推动政府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

64.利用大数据等数据技术,建立要素价格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构建要素价格公示和动态监测预警体系。

65.做好要素市场价格跟踪评估,完善要素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调节机制。

66.加强要素领域价格反垄断工作,维护要素市场价格秩序。

(二十三)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67.督促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鼓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经营状况,引导企业薪酬分配向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倾斜。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重点向科研人才、技能型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等领域倾斜。

68.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好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落实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机制,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八、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

(二十四)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

69.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在现有交易功能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范围,拓展平台功能。

70.健全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谋划建设吉林省大数据交易市场,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

71.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坚持多元主体参与,形成各方合力,做到建设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

(二十五)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

72.研究制定吉林省土地、技术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73.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动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方案,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转变。

74.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拓宽融资渠道。

75.鼓励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二十六)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

76.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77.健全投诉举报查处机制,防止发生损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的行为。

78.推动省市县三级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归集各级各部门数据,修改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四张清单”,形成联合奖惩对象主体名单,开展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与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

79.建立健全交易风险防范处置机制,有效化解各类风险。

(二十七)增强要素应急配置能力

80.把要素的应急管理和配置纳入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适应应急物资生产调配和应急管理需要,建立对相关生产要素的紧急调拨、采购等制度,提高应急状态下的要素高效协同配置能力。

81.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采用云化技术路线,规划建设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吉林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不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疫情防控能力、资源调配能力、社会管理能力。

九、组织保障

(二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82.各地各部门要把推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实现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化,实行挂图施工,销号管理,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序推进。

83.各地各部门要待国家制定推出相关改革决策部署后,第一时间研究制定出台我省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地实施。

(二十九)营造良好改革环境

84.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改革发展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一步减少政府对要素的直接配置。

85.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具体意见。全面推进吉林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86.统一规范准入许可、特许经营、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的地方性规定、做法,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获取要素资源。

(三十)推动改革稳步实施

87.加强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督查检查,总结推广经验,及时推动解决重大问题。

88.认真研究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不符合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按程序抓紧推动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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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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