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在于严惩市场违规违法行为,根据成熟国家资本市场的经验,就是让其牢底坐穿和罚的赔的倾家荡产,造假上市就应该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而不是造假造出一个或者几个亿万富豪。
深圳交易所创业板即将在8月24日开始正式实施,为了保障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成功,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笔者觉得很有新意,走出了投资者利益和严惩违规违法者关键两步。
作为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第一道门槛的守护神,中介机构责任重大也至关重要,中介机构只有发挥出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脚踏实地的现场调查,造假上市是很难成功的,可是在以往资本市场中,中介机构为了承揽承销保荐业务,极少数中介机构放弃自己的职业操守,本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态度,要么是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真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恶劣的是部分中介机构人员,与发行人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发行人财务造假和掩饰信息披露问题,造成部分公司造假上市,或者是有瑕疵上市,上市以后就是业绩下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如何夯实中介机构责任,就成为资本市场重要一环,在以往造假案列中造假上市券商要承担预赔付责任,新证券法也加大了中介机构的 处罚力度,但是仅仅停留在罚款和行政处罚上面,最高院本次进一步强化了中介机构司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定:“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否则不能满足免责的举证标准,以进一步压实证券中介机构责任。”,这里着重强调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这是第一次有次说法,这无疑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一旦发现财务造假和出现虚假陈述,保荐人不能自证清白,恐怕就不能免责而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了。
这非常关键,很多财务造假公司上市,如果发现不及时,就可能面临没有能力赔偿的尴尬,即使投资者胜诉,也可能落一个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而保荐人资金实力雄厚,不可能没有赔偿,等于是投资者赔偿多了一重保障,另外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于是倒逼中介机构当好守护神角色,保证上市公司质量。
为了最大化保证投资者赢了官司拿到钱,而不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应当依法判令承担欺诈发行民事责任,严格落实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从法理上规定,投资者赔偿具有优先权,可以排在行政罚款前面,新证券法加大了对市场违规违法主体经济处罚力度,有可能导致很多违规违法主体在缴纳了天量罚款以后无力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问题,有了这个规定,投资者就可以优先拿到赔偿款,可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利益。
资本市场与司法对接不通畅,一直是一个难题,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很多市场违规违法主体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惩处,缓刑或者是从轻判决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并引发巨大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该规定最大亮点就是扩大了惩治人员范围,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何为从严,就是根据刑法规定的上限进行司法审判并量刑,并特别强调,严格控制适用缓刑,这意味着市场违法行为已经很难逃避实刑制裁,以后违法行为都可能意味着需要坐牢,而且坐牢时间更长。
这一规定最大亮点就是夯实中介机构责任,秉承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让违规违法者牢底坐穿并赔偿损失,只要贯彻到位,资本市场造假频发和虚假陈述可能会大大减少,这是资本市场走向成熟健康的必要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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