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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打击非法集资“法网” 守住百姓“钱袋子”

2021-02-19 11:08:00来源:中国吉林网

  人民网北京2月19日电 (记者杜燕飞)“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清退资金包括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清退资金优先于缴纳罚款”……近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条例》确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完善了处置非法集资的程序,明确了清退资金来源,规范了资金清退活动,将成为维护公众财产利益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

明确非法集资“三要件”:非法性、利诱性与社会性

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全国共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1.5万余起,涉案金额1.1万亿元,一些积累多年的隐患得到稳妥化解,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以有序处置。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非法集资风险总体可控,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上述负责人表示。

同时,《条例》列举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比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等,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明确不能“无照驾驶”: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谁都不能“无照驾驶”。

实践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

“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条例》总结吸收各方面经验做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予以重点关注,以便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环节及时发现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明确清退资金来源:守住百姓“钱袋子”

通过广告和互联网传播非法集资信息,是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的重要渠道,针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广告、代言问题,《条例》也有所回应。

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条例》对广告发布规则、相关部门职责等规定了针对性措施:一是禁止违法发布集资类广告信息;二是明确监管职责,构建非法集资广告和互联网信息治理长效机制;三是压实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条例》,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发布了非法集资的广告,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进行处罚,加大了非法集资广告,以及相应信息发布的审查责任,加强了民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于“非法集资资金如何清退”的问题,《条例》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了清退资金的来源: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北京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院副院长郭华表示,《条例》规定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并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清退资金优先于缴纳罚款”。

“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挽回社会公众的损失,发挥好守护广大人民群众‘钱袋子’的作用。”郭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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