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珲春热线 >> 珲春旅游 >> 出行宝典 >> 正文
 
        ★★★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未知 来源:搜狐旅游 人气: 时间:2006-10-5 12:19:12  
     
 

  (一九八五年六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划:

  (一)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

  (二)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三)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

  (四)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五)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六)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

  (七)估算投资和效益;

  (八)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三)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前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珲春旅游,更多资讯在这里

 
 
     
 
特别声明:本文不代表本站观点。

 旅游录入:白雪红枫    责任编辑:白雪红枫 

 
     
   
     
 
  • 上一篇旅游:

  • 下一篇旅游: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一批俄罗斯客人在珲

    浙江温州商会考察团

    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

    吉林市政协主席曲国
     
     
     珲春企业  珲春商业  珲春旅游
     [商务信息]隆重推出5元广告计
     [商务信息]常年招收韩国、日本
     [商务信息]急招赴韩国中文讲师
     [企业新闻]吉兴牧业迈出国门展
     [企业新闻]珲春风华制衣向四川
     [宾馆旅店][组图]珲春昆仑宾馆
     [特产专卖][组图]东北亚旅游纪
     [宾馆旅店][组图]珲春灵宝商务
     [鲜花礼品]珲春艺丰鲜花工艺品
     [鲜花礼品]珲春市蝶恋花鲜花店
     [珲春风光][视频]大潮涌动图们
     [旅游资讯]珲春立足区位优势发
     [旅游资讯]高山花园宛如仙境,
     [旅游日记]无限风光观不尽——
     [旅游日记][组图]如侠客般行走
     
     




     
    珲春旅游
      最新热门
       
      最新推荐
       

      珲春风光


    车大人沟河畔美丽的夕

    游憩码头日落

    野生水鸟

    五家山风光

     [视频]大潮涌动图们江
     车大人沟河畔美丽的夕
     [视频]中国珲春宣传片
     [视频]锦秀珲春宣传片
     游憩码头日落
     野生水鸟
     五家山风光
     图们江风光
     水流峰
     安重根故居
      ·阿里妈妈,帮你实现网络赚钱梦,流量变成现金!
    ·注册阿里妈妈赚广告费
    ·阿里妈妈再掀疯狂采购风,网站广告位严重告急,急召天下站长
    Copyright (c) 2006-2008 http://www.infoh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告联系:0433-7595908 | 13009098175 | 站长:白雪红枫 QQ:9862259 | 明珠互联 QQ:307588955 | 珲春QQ群:9131315

    珲春热线 版权所有 珲春市委宣传部网络信息科主管 信息产业部备案序号:吉ICP备06004814号 电子证书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有害短信息举报 | 互联网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