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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交所5月15日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并将于7月1日实施。这是在股改取得重大进展时刻,交易所贯彻落实《证券法》、夯实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推动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新《交易规则》对股票交易的相关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则为T+0回转交易、融资融券、放宽涨跌幅等“预留”了制度接口。
创新处处可见
新《规则》明确,可在市场挂牌交易的产品除股票、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外,还包括“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这就为引入创新的交易品种预留了空间。关于回转交易,新《规则》规定:“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同时明确债券和权证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新《规则》还指出,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而在原有的交易规则里是严禁会员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
在交易方式上,新《规则》增加了市价申报的方式,尤其是明确了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两种申报方式,极大地便利了机构投资者的需求。此外,新《规则》还列出了“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一项,为未来推出更具差异性的创新交易机制留下余地。
在涨跌幅的限制上,新《规则》明确,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以及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外,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不过新《规则》还表示,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这就为今后进一步调整涨跌幅限制、实施差异化的涨跌幅比例打好了法律基础。
增加市场透明度
新《规则》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中出现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或日价格振幅达到15%,或日换手率达到20%的情形的,交易所公布其中前3只股票(基金)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同时,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或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或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情形的,属于异常波动,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强化监管职能
关于对异常交易和日常交易的监管,新规则强化了相关的停牌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等监管手段。
新《规则》称,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也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对于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交易所决定。对实施特别停牌的证券,根据需要交易所可以公布以下信息:一是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二是股份统计信息;三是交易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新《规则》强调,交易所对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对异常交易行为作了具体界定,包括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等等。
在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乃至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上报证监会查处等措施。 (记者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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