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区”共享的优惠政策
◆土地政策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与最高出让年限工业项目用地:275元/m2,最高出让年限50年;住宅项目用地:300元/m2,最高出让年限70年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买、挂牌出让,最高出让年限40年。
2.对区域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经营期10年以上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品牌企业及国内同行业骨干企业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作区酌情提供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条件。
◆企业所得税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2010年前,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为保护生态环境,从事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7.对国家鼓励类的内外资企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设备,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鼓励类的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的,其进口自用先进设备,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外资技改项目和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扣企业新增所得税。
9.“十五”期间对民贸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比正常低2.88个百分点)、技改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
10.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俄、朝口岸进出口产于中、俄、朝三国的产品(烟、酒、化妆品除外),减半征收关税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珲春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1.免税: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及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除外)予以免税;国家对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口或销售给区内企业的,税务部门不征收增值税。
2.保税: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原材料予以保税。
3.退税:
从境内进入加工区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建筑材料可按规定予以退税;区内企业加工生产所需的水、电、气,可享受退税政策。
4.手续所有进出口手续在加工区内一次性办理。
5.进出口经备案进入加工区内的企业(不分内、外资)可自主进行料件进口和产品的出口。
6.合作区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出口加工区。
三、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1.免征进口税
俄公民凭中俄双方认可的证件(免签证)并携带生活用品进入互贸区自由交易,不受数量、品种和金额限制;中国公民在限值内带出区的俄罗斯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出口退税
区内的中国商品出口不受数量、品种和金额的限制;区内小额贸易批量出口的商品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3.共享合作区政策
中俄公民或法人入驻互贸区兴办商贸实体的,享受合作区相关的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4.购物经商
自然人可进入互贸区观光购物,企业可进入互贸区进行商贸经营。
5.货币自由流通
互贸区内的外国货币可以自由流通,俄公民、法人在区内经营所得可携带或由银行汇兑回国。
四、合作区内投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省、州及国家西部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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